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切实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扎实有效做好支持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来昌留昌创业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简称南昌“人才10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六保”决策部署特别是稳就业的要求,不断解放思想,加快赶超步伐,彰显省会担当,立足我市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人力资源需求,加快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为做大做强做优大南昌都市圈、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以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为契机,着眼提高省会首位度,不断做大城市人口规模和人才总量,大力提升南昌核心竞争力和创新力,围绕吸引百万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来昌留昌创业就业目标任务,持续优化人才结构,强化人才支撑,举全市之力扎实做好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服务、保障等各方面工作,努力营造人才在昌创业就业的良好环境和氛围,形成人才合理有序流动的良性循环。
坚持以普惠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为原则,注重政策的简要、明了、管用,保持“新老政策”衔接和一体化,支持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来昌留昌创业就业。本意见适用范围和对象包括:自意见发布后,首次来昌留昌创业就业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本科、大专应届毕业生;首次来昌留昌创业就业的35周岁以下全日制博士、硕士、本科、大专历届毕业生;首次来昌留昌创业就业的35周岁以下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高级工(三级)。
大学毕业生(含驻.昌院校在校生)和技能人才首次将户口迁移至南昌(含集体户口,下同),每人发放1000元落户奖励。
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落户南昌,录用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与驻昌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首次在昌缴纳社保的,按全日制博士,全日制硕士及高级技师(一级),全日制本科及技师(二级),全日制大专及高级工(三级),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就业、安家、租房等生活补贴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未落户南昌的,则需在昌首次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方可申领生活补贴。
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申领生活补贴后须在昌就业满3年,对未达到规定年限离开南昌或将户口迁出南昌的,需退回剩余补贴。
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首次在昌创办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经济实体,除按前款条件和标准可申请落户奖励和生活补贴外,还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人员数量较多的,执行最高200万元贷款额度;大学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6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的大学毕业生、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创办的优质创业项目,贷款额度100万元以内的,可免除反担保。
对在昌创业就业并缴纳社保满2年的人才,可以在本市辖区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对在昌创业且稳定经营2年以上或在昌就业且与企业(不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昌缴纳社保满2年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含高级技师),在昌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购房补贴。购买产权型人才住房的,不能同时享受本购房补贴政策。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满5年后,所购住房方可进行产权转让。
对来昌创业就业的“985”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按照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标准和条件,给予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
凡引进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在昌落户且与本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首次在昌为其缴纳社保满1年的,按照全日制本科(技师)以上3000元/人、全日制大专(高级工)1000元/人标准,给予该企业提供就业岗位补贴。
在驻昌院校设立一批大学生创业就业指导中心,引导鼓励在校大学生落户南昌、毕业后留昌创业就业。对工作成效突出的指导中心,分别给予每年10万元-50万元工作经费补贴。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利用市场化手段,积极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人才服务平台建设,有效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政策宣传、信息发布、求职招聘、人才交流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和作用,努力为来昌留昌创业就业人才提供贴心服务。
支持县区(开发区)积极盘活现有存量公寓,并按照统筹规划、多点布局思路,结合人才需求,择址建设一批集居住消费、社交文娱、就学就医等配套功能的租赁型人才公寓,面向“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人才”建设一批产权型人才住房。同时,大力支持企事业单位按照政策规定自建人才公寓。落户南昌且在昌创业就业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及技师(二级)以上人才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最长可租住3年,人才公寓出现供不应求时应通过摇号进行定向配租。
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联合搭建政府服务平台一一南昌市人才“港、网、窗”一体化服务平台,来昌留昌创业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对人才政策可以“一网查询”,申报审核兑现政策可以“一网通办”。来昌留昌创业就业人才可以在“港网窗”平台申请兑现落户奖励、生活补贴、购房补贴等。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政策发布之后来昌留昌创业就业的人才执行本政策;政策发布之前,已在昌创业就业的人才执行南昌市原有人才政策。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支持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来昌留昌创业就业工作。此项工作坚持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开展,市委人才办负责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市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按职能抓好落实。要切实发挥政府、院校、中介机构、用人单位做好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来昌留昌创业就业工作的主观能动性,特别是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为人才提供优良服务,加大资金保障力度,统筹分配人力物力财力,形成工作合力。
统筹全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基层社会服务管理机构提供就业岗位开发力度,力争每年为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提供约15万个就业岗位。各县区(开发区)要加强对所辖区用人单位人员需求、岗位(工种)分类、技能要求、薪酬标准等信息的归集汇总,定期更新岗位需求数据上报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等单位要发挥行业主管作用,指导各县区(开发区)做好就业岗位调查摸底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大力筹集资金,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兑现落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驻昌企业(含中央和省属、市属企业)和在昌创业的人才兑现落户奖励、生活补贴所需资金以及在驻昌企业(不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和在昌创业的全日制博士、硕士、“985”高校大学本科毕业生兑现购房补贴所需资金均由市财政统筹予以保障;驻昌企业提供就业岗位、驻昌院校设立创业就业指导中心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人才服务工作政策兑现由市人社局统一办理,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筹予以保障。
坚持把做好大学毕业生和技能人才来昌留昌创业就业工作,特别是各县区(开发区)各单位提供的就业岗位数量和实际招聘人数情况纳入全市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的,给予批评纠正并实行考核扣分;情况严重的,追究相关县区(开发区)或单位领导责任。
本《实施意见》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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