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暴力问题在挪威刑事化的过程,源自1982年一位检察官提交的一份定期报告。他通过对妇女庇护所等机构的调查,和对收集的家庭暴力情况分析之后,呼吁:警察和检察机关应当对已经发生的对妇女暴力行为提起公诉,给予足够的重视。[5]另一方面,其时在各种暴力中,家庭暴力案件的撤案率居于首位,以下两个调查数据可以说明这点。80年代初期对奥斯陆警察局接到受暴妇女报警指控案件的调查发现,76%的案件最终都因妇女撤回指控而终止。1986年,报警的家庭暴力案件共178件,因妇女撤回指控而终止的占41%。挪威学家KristinSkjorten女士对1980-1989年间被判刑入狱的共58名暴力人的刑期,以家庭暴力和陌生人间的暴力做对比研究,发现对因家庭暴力构成者的刑期和对陌生人暴力者的刑期,没有明显的制度上的差异。换句话说,在对家庭暴力者的量刑和对陌生人暴力的量刑是一样的。[6]这表明,当时,挪威追究家庭暴力行为不利的主要症结,在于对这类案件提出控诉的刑事诉讼规则上。
2.1988年,一项重大的刑事诉讼控诉规则的修改出台。该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对配偶、儿童或其他亲密关系者的暴力侵害案件实行"无条件司法干预"(unconditionaljudicialintervention)的公诉原则。[7]具体来说,即便受暴妇女撤销了先前的指控,警察和公诉机关在没有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施暴者提起诉讼。这是一个政治上的信号,反映出国家对家庭暴力问题态度的转变:即家庭暴力不仅是,而且是严重的。
3.1988年之前,挪威法院判决的家庭暴力案件,绝大多数是受暴妇女自诉的,通过公诉立案的很少。而且,许多受暴妇女由于受到施暴者的求情、威胁,或因已经与施暴者达成协议,或者认为只需要让施暴者接受治疗,而不是接受刑事处罚等原因,在向警察报案后,又撤销了指控。这个修正案的实施,改善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他们由原来的控诉一方,变成了案件的证人。同时,也使对施暴者的刑事处罚更为容易。不过,这项修正案并没有完全消除受暴妇女在诉讼中拒绝与警察合作或者拒绝出庭作证的现象。按照挪威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规定,受暴妇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员有权拒绝提供证据。所以,无条件司法干预原则实行以来,常有妇女运用该项权利,拒绝作证,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控制了案件的发展进程。尽管如此,检察机关仍然依照法律,对施暴者提起诉讼,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还会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