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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和会计处理策略探析

2021-09-13 来源:锐游网
新收入准则下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和会计处理策略探析

作者:徐 娜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2021年第1期

徐 娜 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摘要:在现代经济发展趋势下,企业行业实现了优化调整,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也由此产生变化。在此情形下,企业的交易事项以及收入确认和计量等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根据2017年国家财务部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正式对企业收入的确认和计量等提出新的规范要求,国家关于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和政策实现了健全完善,在此背景下,企业的财务会计实现了职能转变和升级优化,确保企业自身能够让内部所采用的会计准则与税收改革保持高度一致性。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会计处理

一、新收入准则下对企业带来的影响

由于不同行业企业在经营管理中的合同制定、行业规定等各不相同,使企业面对新的经济形势以及政策环境均采用的收入准则各不同。对于新收入准则而言,它表示的是企业在日常的活动中财务经济利益的总收入,它只是对对所有者权益的增长,与投资的利益没有较大的关系。在新会计收入准则下,企业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合同条约的会计处理方式将会按照不同的计量方式进行处理。除此之外,新收入准则将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资产的交换内容进行了权限设置,也就是说,在新收入准则下,企业的所得税的变化形式是以企业的合同产生的计量来确定的。新收入准则将收入确认模型以及收入时点的判断准则进行了统一规范,明确了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原则,使企业收入确认更加可靠、客观和规范。

二、新收入准则内涵阐述

新收入准则和国际收入的准则都是一致的,都将收入型确认模型转变成为资产负债型的确认模式。也就是说不再划分收入之间的界限,比如劳务所得、销售所得、资产使用权过渡所得、建造合同所得之间的差异。而是统一采取五步法模型来进行确认,即首先进行合同识别,然后是根据每项合同中关于双方的义务规定来确定交易价格,最后再进行统一的收入确认。

三、新旧收入准则下会税差异理论分析

(一)收入范围差异

新收入准则第二条规定了企业收入应当是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可以增加所有者权益且与资本或者股本无关联的流入利益所得。税收政策中收入包括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股息红利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租金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接受所得以及其他收入。由此可见税法政策中收入范围要明显广于收入准则中的收入范围,即不再局限在日常经营收入。像捐赠接受所得在会计中不属于收入范畴,但是税法中却是包含在收入范围之内的。

(二)确认原则差异

在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当中,如果控制权出现变化时,则需要再次去确认,也就是摒弃了之前以风险报酬转移时间为确认时点的旧制了,即不再根据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所得之间的界限

来进行确认,要以企业的合同所履行的义务对客户转移的商品控制权进行收入的确认。需要满足税法收入的条件有三个,分别是:(1)转移商品销售的报酬和风险;(2)无实际控制权和保留继续管理权;(3)收入金额、成本计量可靠。对于商品所有权的风险以及报酬是指商品由于报废、贬值或者损坏而引发的损失但是由于税法政策的强制性和刚性属性,所以没有包含价款无法收回的风险,也有效防止了不合理的税收调整和筹划,保证征税的足额与及时性。在两种判定原则之下,商品所有权如果是一次性就发生转移的,则不存在会税差异,而特殊商品则需要分时段进行确认。而根据税法规定,不需要在生产商品的过程中进行确认,而是要确定所有权的风险以及报酬完全的都交予客户后再进行收入的确认。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较大的会税差异,即本期会计利润会超出应纳税所得额。

(三)时段与时点确认差异

时段与时点确认差异主要是因为税收政策和新收入准则对履约义务完成时间的判定标准不同。税法规定履约完成时间以时点来确认,只有特殊条件下才以时段进行确认。而新收入准则则认为时段比时点更具有普适性。即时段确认的条件包括(1)履约中因为客户收益已经获得,并产生了一定的支出;(2)履约期间商品用途不可替代;(3)在履约期内客户拥有产品部分控制权;(4)在履行约定的时间内,商品它是具有不可代替的价值意义,同时在履约期间也要收取相应的款项。

四、基于新收入准则下企业税收筹划原则

(一)会计政策合理性原则

企业在会计核算中要遵循会计政策规定的核算方法和原则,因为核算方法的差异,也会致使利润与成本核算结果存在较大差异,相对应的税收缴纳金额也各不相同。而我国税法是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法规来计算各项税种的应纳税额的。但是因为不同区域之间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按照会计政策的核算方法是无法适用于所有经营活动的。由此也给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筹划空间,以谋取最大化的经济利益。新收入准则进一步完善了会计政策的局限性,使其更符合现今企业日益复杂的经济交易活动,也进一步约束了企业纳税调整行为,使其进行合理合规的纳税筹划。

(二)交易方式合理性原则

新收入准则下,企业需要保证交易方式是否合理合规,才能尽可能满足税收筹划效益最大化的需要。企业在纳税筹划中,通常采取递延或提前交易时间来做出最优化的税收调整,从而降低当期纳税成本。但是这种情况下很多企业纳税调整行为就非常容易触犯法律边界,尤其是集团公司旗下的分、子公司之间的涉税交易,在税收筹划上比较复杂。因此为了保障税收筹划的合规合理化,就必须首先保证交易方式的恰当性。

五、新收入准则下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及会计处理变化

(一)企业因合同履约问题造成的纳税调整及会计处理

企业的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和会计的处理情况是以企业的合约的变化而改变的。以下就是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以及会计处理方式的影响因素。首先,合同不能够符合“交易行为满足商业行为的范畴”的要求情况下,是无法形成收入确认的。但是相关税法条例中,提出了要求将资产视为想要出让的要求,并且按照合同内容进行相关损益值的计算。第二,合同不符合“具有可回收的转让对价”的要求时,在此情形下,企业的资产收入情况难以满足新收入准则的要求,且企业也没有产生实际的收入款项,无法进行收入确认,但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下,就要求实现控制权转移,合同履行后企业必须要进行纳税调整。

(二)企业因计量标准变化造成的纳税差异及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收入的确认和计量的五步模式可知:当前企业必须能够识别签订合同,确定合同中的个人职责义务,并且确定交易价格,进行个人履行义务之间分摊交易价格并且履行各项履约义务时进行收入的确定和计量。在此情形下,合同中还会因为重大融资等情况带来企业的收入确定情况的变化,此刻需要展参考利润和融资收益的差值,从而完成对企业所得税中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处理。对企业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处理方式主要通过三个方面进行的:关于本项目核算企业所获取的税准则确定的应纳税短暂的差异所出现的所得税的债务情况;本项目要以纳税短暂性的差异来进行详细的核算数据;递延所得税产生的负债主要有会计进行解决。对递延所得税的债务处理的过程中,需要关注的是这这几种情况,首先是,应纳税的短暂性不同;其次,在新收入准则下提出当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相关情况,合同的最终成交金额的要实现合理期望值或是最大概率出现的金额作为估价值。在企业税法中估价值不能体现在最终确认的交易中,要求企业能够严格按照交易合同的总成交金额行所得税的缴纳。

六、新收入准则下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和会计处理的控制措施

在新的收入准则当中,由于企业的合同履约的变化问题,而使得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以及会计处理出现问题状况,并且计量标准的变化也会使得纳税调整和会计处理出现变化。当前行业企业要能够根据行业的标准以及行业的合同确定的情况,制定出最佳的解决方法。与此同时,企业需要加强自身的财务会计的系统化、规范化的建设管理,确保能够让企业在新收入准则下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第一,要求企业能够实现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构建,财务会计信息一体化有利于企业商业行为或是非商业行为都能在规范化的环境下展开,其中所产生的财务会计信息的变化,企业内部部门的职责的变化情况都能够被财务管理信息化系统所接受。第二,要求行业企业能够实现对内部控制系统的统筹构建,通过企业的项目信息以及财务信息的有效衔接,增加企业经济活动信息交流的及时性和高效性,避免信息失真和财务风险发生;第三,要求企业能够不断优化提升财务会计人员的专业性。只有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全面把握新收入准则下的内容变化,才能够及时调整企业内部的财务税收筹划管理,进行纳税行为的调整,做好会计优化处理。因此,当前要求能够通过优化企业的人才引进制度,聘请更加专业的财务管理人才队伍,使其能够提前做好新收入准则下的各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变化趋势特点。更重要的是企业要能够完成财务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度,通过激励的方式提高财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也提高了企业员工对新收入准则情况下企业发展的变化状况,把握企业的商业行为,有效地展开计量审计以及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处理。

七、结语

综上所述,新收入准则下对于不同行业企业所带来的影响是有所不同的,但是整体上其是通过对企业收入确认、计量及报告、会计信息披露事项等提出的新的调整情况。通过对这些领域指标的调整之后,在新收入准则下的企业经营行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企业的经营指标、企业的绩效考核、企业的合约以及企业的纳税处理等方面带来的变革创新。对于这种项目的要求,企业可以有效的掌握好新收入准则下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状况和企业会计处理方面所产生的具体变化,从而通过强化企业的财务现代化管理理念,以及专业的财务会计管理人员的方式确保企业能够在新收入准则下更好地做好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节约企业成本,壮大企业的发展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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