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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公务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锐游网


旅游景区公务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适应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我院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根据《XX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及《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及现金结算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旅游景区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方式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省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符合银联标准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一、公务卡的开立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暂定为院领导、全体中层及保管部外展相关人员共计69人。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与财务部公务卡经办人联系,填写发卡银行公务卡申请表,个人与银行签订公务卡合约。

2.持相关资料到财务部办理开卡手续。

3.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维护到发卡行的系统中。

二、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1.公务卡的透支额度由旅游景区与开卡银行统一约定。院领导及特殊岗位人员的透支额度为5万元,其他人员的透支额度为2万元。

2.公务卡由个人自行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由本人设置密码,公务卡遗失时持卡人应及时向银行挂失和补办,并通过财务部门及时

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

3.公务卡主要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结算,但只有经过审批同意的公务支出才可办理报销手续。在未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单位不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责任。持卡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透支款项利息及手续费等一切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4.持卡人不得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若有透支提取现金的行为,视同个人消费,单位不予报销相关的手续费、利息等。

5.持卡人有责任获取并妥善保管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因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 机小票)丢失造成不能及时还款的,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6.发卡行账单日是每月1日,最后还款日为每月25日,免息还款期为25~56天。

7.持卡人最迟应于每月13 日前整理上月1日起所有公务消费相关单据,按照既定的财务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报销。

8.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日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书面方式委托本处室人员,先办理借款手续,向发卡行还款,然后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冲销其借款。

9.财务部门最迟应在每月 17日前,办理向个人公务卡还款的相关手续。

10.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清理公务卡的债权债务,经财务部门确认后,通知发卡行停止该公务卡的使用。

三、个人公务卡的使用范围

1.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省外培训费及 1000元以下的办公费、印刷费、会议费、招待费、水电费、交通费、劳务费及其他零屋商品和服务购买支出,原则上都应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除差旅费、省外培训费外,超过1000元以上的公用经费支出,仍按原审批程序及转账方式进行结算,超过1000元以上特殊情况需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事先要履行审批手续。

2.持卡人在公务卡使用限额之内(1000元)消费时,须经部室负责人批准,并明确开支用途、金额大小等,不得超范围、超限额开支。

3.部室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及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本部室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防止支出的随意性,保证公务消费资金控制在财务规定范围之内。

4.持卡人在进行公务消费时,应尽可能选择具备刷卡环境的商家和服务单位,以减少现金的支出。

四、公务卡结算和报销程序

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流程。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在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前均属个人消费行为,与单位无关。只有在财务部门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审核通过后,这种消费才属于公务消费行为,才能予以报销还款。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消费和超出报销标准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1.持卡人在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本人签名的公

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及相应的明细清单。

2.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最迟必须于每月 13 日前,持上月1日起公务消费的正规报销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审核报销。

3.持卡人在办理报销手续时,既有现金消费又有公务卡消费时,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别填制报销凭证审批报销,以便于财务部门、职工与银行对账和进行账务处理。

4.持卡人在财务部门交付报销凭证时,应办理报销凭证登记手续,注明现金消费金额、刷卡消费的金额及时间、公务卡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号码等,以明确责任。便于提示划款和查询资金到账情况。

5.财务部门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最迟应于每月17日前,通过公务卡支付资金清算系统向公务卡账户进行还款结算,完成报销程序。

五、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1.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一般情况下单位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单位领导与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1)确需使用现金发放的慰问金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2)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个人劳务费、讲课费、咨询费等支出。 (3)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给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

(4)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1000元以下零星支出。

(5)职工差旅补助费。

(6)其他特殊情况经批准的支出项目。

2.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现金借款。不具备刷卡环境而又确需进行公务消费时,由个人先行垫付资金,而后按照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3.旅游景区资金结算应遵循下列支付顺序:银行转账结算、公务卡刷卡支付、现金结算。即单位在办理支付业务时,应首先采用银行转账结算方式,其次是公务卡结算方式;只有在目前无法实现银行转账支付或公务卡支付的支出,才能使用现金结算方式。

六、本细则自20XX年10月20日起实施。本细则由院财务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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