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建立工程质量事故逐级报告制度。各单位逐级及时上报上级主管安全质量部门。
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部位或工点应采用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用电话或电传、电报,报告上级主管安全质量部门、建设单位和安全质量管理部。三天内提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损失情况;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事故报告单位。
2、工程质量奖励办法
开工之初,根据国家《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项目质量管理办法》。
在项目质量管理办法中,充分体现奖优罚劣制度, 逐步完善工程质量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工程开始,项目部及项目部管理人员同上级和施工队伍签订质量管理承包责任状,年终或工程结束,考核兑现。对于获得建设单位优质样板工程项目分别予以奖励。
发生质量事故,一律罚款,一般质量事故由上级罚项目部主管5000元,重大质量事故20000元,项目部其他人员和队里员工取消当年质量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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