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科生实习、实训(以下统称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保证学生人身及财产安全,确保实习工作有序进行,根据《安全管理责任制》与《本科生实习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实习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条 我校本科生实习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学校、学院两级负责制。教务处代表学校负责实习教学工作的管理,各学院(部)及相关教师负责实习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学校职责
(一)教务处负责制定学生实习安全管理规定。
(二)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公安处参与学生实习过程中紧急事故的协助调查、处理等工作。学生工作处、学生指导服务中心负责相关群体的思想稳定和心理干预工作。
(三)学生工作处协同各学院(部)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教务处配合各学院(部)督促、检查学生实习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四条 学院(部)职责
(一)学生实习前,各学院(部)应在实习单位指导下,认真充分考察实习场所、生活环境,确保实习单位是遵守法律法规、管理严格、经营规范、生产技术先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的企事业单位。
(二)学生的实习内容和时间严格按照实习计划执行,并且实习内容、方式与时间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三)组织实习指导教师与实习学生办理人身保险,与实习合作单位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习协议。
(四)根据专业实习性质及实习现场情况,制定“实习安全协议书”及“学生实习安全承诺书”。
(五)负责组织召开实习安全会议,组织学生学习实习单位的安全规定,宣讲实习过程中的各项安全规定,并与学生签订实习安全协议书与承诺书,提高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六)将实习学生姓名、家长姓名、实习单位地址及联系电话等信息造册发给实习指导教师,并在学院备案一份。
(七)自主实习的学生必须持单位接收实习的证明及学生自己写的“安全保证书”(两者须经学生、家长签字同意),经学院(部)批准后,方可实习。各学院(部)必须为自主实习的学生配备指导教师。
(八)督促、检查本学院(部)实习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指导教师职责
(一)组织学生了解实习单位所在地及食宿场所治安、风俗习惯等有关情况,并掌握当地司法、消防机关和医院的联系方式,察看安全通道,针对可能发生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二)在实习中,对学生严格要求,加强安全指导,做到安全教育日常化,对可能存在的隐患,要及时提醒每个学生,确保每位学生安全。
(三)需要进入施工现场时,事先应请现场有关人员做安全报告,未听安全报告者,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实习。
(四)指导教师不得擅自离开实习现场,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必须向学院相关负责人请假,并做好有关安排后方可离开。
(五)对相距较远的分岗位实习,指导教师应将学生分成若干实习小组,指定有责任心的学生干部为安全负责人,并对其指导和管理,明确责任与义务。
(六)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去外地完成与实习有关的任务时,指导教师须核实相关情况,并在实习单位开具的书面证明(外出时间、地点、安全保证等)上签署意见后方可进行。
(七)组织开展其他集体活动,应履行报告和批准手续,做好应急准备,采取安全措施。
(八)指导教师在短时间内未能与走失或失踪学生取得联系时,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九)发生重大事故,指导教师应及时向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及时通知家长,并将事故发生过程以书面形式汇报。
第六条 实习学生职责
(一)实习期间,遵守实习单位的安全制度,未经允许,不能随意使用实习单位的设施、设备,因事临时离开实习单位(包括休息日),需经实习单位负责人、指导教师签批,内容为姓名、时间(离开时间和归队时间)、目的地、离开事由,并按时归队。外出活动应注意安全。
(二)自觉遵守实习单位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规范,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按照实习现场的需要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如安全帽、安全手套、防护眼镜或面具等。
(三)离开宿舍、实习厂房时,要关水、关电、关窗、锁门,按制度保管好物品。
(四)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五)遵守实习纪律和工作纪律,按时作息,不缺勤,不迟到,不早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不准在非指定地点住宿,严禁私自留宿非实习人员。
(六)讲究卫生,防范感染疾病、食物中毒。 (七)严禁单独外出,严禁女生晚间外出。
(八)禁止违章用火、用电,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电源,禁止接触高温物品等有害自身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九)个人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重要文件、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和盗窃。
(十)使用互联网时,应遵守国家互联网使用相关法规,防范网络诈骗。 (十一)不参与非法活动或其他危险性活动。
(十二)当发生财产损害情况时,应保护好现场,报告指导教师、实习单位和公安机关;当出现火情时,应报告有关部门,并拨打火警电话119,保证自身安全。
(十三)当生病或发生人身伤害时,联系医疗机构进行抢治,并及时报告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对违反实习安全规定但未对自身和他人造成损失和伤害的,视情节予以劝诫、警告直至取消实习成绩等处理。
第八条 如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定造成自身伤害,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他人伤害或者国家经济损失的,根据过错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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