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公益项目占用土地
(房屋)征收补偿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石政发[2016]19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01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公益项目占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管理办
法的通知
(石政发〔2016〕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市级公益项目占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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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级公益项目占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管理办法
为做好市级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以下简称公益项目)占用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简化征收补偿资金核定程序,规范市和县(市)、区分担机制,充分发挥县(市)、区征收主体作用,加快市级公益项目建设进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主导、由市级全部承担土建出资建设的公益项目占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活动。
二、责任划分。各县(市)、区政府是市级公益项目占用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公益项目占用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市建设单位为市级公益项目的建设责任主体,会同市发改、规划、国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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