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经营者需遵守卫生管理规定,否则将面临罚款和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违规行为包括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未进行员工培训、未配备清洁设施和防疫设备,以及未公示相关证明和检测结果等。罚款金额为1000元至1万元,拒绝监督者罚款可达3万元。严重情况下,还可能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分析
无健康证从事餐饮罚款是500-5000元,逾期不改的罚款是5000-15000。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结语
经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至关重要。如若未按规定建立管理制度、培训从业人员、设施设备不合规等,将面临警告、罚款甚至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我们应认识到,公共卫生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一环。因此,经营者需加强卫生管理,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符合要求,以维护人民的健康权益。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