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受理以外的一切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大多是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的刑事案件。1983年9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由国家安全机关承担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公安机关的性质。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侦查上述案件,侦查终结后,应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章》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举措;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置的,依法予以处置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