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抗辩权的特点如下:
1、在行使请求权的前提下,不行使请求权,抗辩权不必行使;
2、抗辩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产生,约定的抗辩理由只能产生合同权;
3、抗辩权是私权,是否行使完全由当事人决定,不主动援引者视为放弃;
4、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
抗辩权的客体是请求权,而且该项请求权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抗辩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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