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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是否属于经济犯罪?

2023-04-04 来源:锐游网

诈骗罪是一种经济犯罪,涉及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大额公私财产。根据金额不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也有所不同,超过3000元构成犯罪,50万元以上可判无期徒刑。除了诈骗罪,经济犯罪还包括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侵犯财产等罪名。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类罪名,行为人无需造成实际损失即可构成罪责。

法律分析

属于经济犯罪,但是具体的还是要看诈骗的金额的多少来进行最后的确定,只要超过三千元以上的,就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一般的诈骗罪通常属于经济犯罪的一种。常见的经济犯罪主要有两类,一个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情况,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另一个是对他人财产安全造成侵犯的侵犯财产罪,除此之外,存在其他某些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售假药罪、贩毒罪、贿赂罪,这些也都是处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诈骗罪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侵犯财产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构成诈骗罪。

诈骗行为涉嫌诈骗罪,需要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要对行为人处一定年限的有期徒刑,诈骗罪是经济类犯罪,由公安机构的经侦部门负责管辖,属于侵犯财产类的罪名;诈骗罪是行为犯,不需要产生危害后果,只要存在诈骗行为就构成本罪的既遂状态。

拓展延伸

诈骗罪的定义及其在经济犯罪中的地位

诈骗罪是指以欺骗手段,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诈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使他人处于误解的状态,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的行为。在经济犯罪中,诈骗罪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经济犯罪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违反经济秩序的规定,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诈骗作为一种常见的经济犯罪手段,不仅直接导致财产损失,还对经济秩序和社会信任造成严重破坏。因此,对诈骗罪的定义和对其在经济犯罪中的打击力度的加强,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经济秩序至关重要。

结语

综上所述,诈骗罪作为一种经济犯罪,是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根据金额的大小,诈骗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济犯罪主要包括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等。诈骗罪不仅对个人财产造成损失,还对经济秩序和社会信任造成严重破坏。因此,对于诈骗罪的打击力度的加强,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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