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具体量刑应当按照实际案情决定。
刑法规定,犯此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妇女的职务活动和国家机关的信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一、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
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而且还侵犯了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必须是直接故意。
构成本罪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而且还侵犯了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侵害的对象由其所侵害的客体的多重性所决定,亦具有多重性,一般包括依法正在执行解救公务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协助执行解救活动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或儿童。
三、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职务活动和国家机关的信誉,客观方面表现为接到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体是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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