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提出申请。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校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材料,如实完整填写,并准备好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交回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机构”)。
2、学校机构进行贷款初审。学校机构在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年度借款额度及控制比例内,组织学生申请借款,并接受学生的借款申请。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学生,并编制《国家助学借款学生审核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与申请资料一-并送交中国银行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
3、经办银行进行贷款审批。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信息表》和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如有差错或遗漏,会要求学校进行更正或补充。经办银行将统一编制审查合格的借款学生名册随同空白借款合同及借据送交学校。
4、与学生签订借款合同。
5、贷款的发放。经办银行在与借款学生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后会将首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统一划入学校在经办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第二年及以后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在每学年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划入学校指定账户。经办银行为每名借款学生办理一张借记卡或活期存折,将借款学生名单及借记卡号明细提交学校以便学校按月将生活费划入该账户。
6、贷款的偿还。借款学生毕业后,应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但可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也可提前偿还贷款本金。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条件: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因家庭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由所在学校审查同意;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由借款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学校初审并出具意见。贷款行不直接受理借款人申请。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时,应提供或如实、完整填写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借款人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借款人同班同学或老师共两名见证人的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五)建设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行收到学校送达的借款人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后,应对借款人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审查学校是否已签署初审意见、贷款总量是否未超过该学校的贷款控制总额。
调查应限定在贷款行收到学校送达的借款人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并给予借款人答复,填写《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见附件5),将审查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金额通知借款人所在学校,由学校通知学生。
第十四条 经审批同意贷款的,建设银行应告知借款人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逾期利息和其他有关事项,并与借款人签订《国家助学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人一次申请、贷款行一次审批、单户核算、分次发放的方式。其中,学费贷款采用按学年(期)发放,直接划入借款人所在学校在建设银行开立的账户上;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划入借款人在建设银行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折账户或龙卡账户上。生活费原则上一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的寒、暑假期(即2月、8月)不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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