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折扣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同时,规定中也提到了税前扣除凭证,其中折扣标准、折扣率的销售合同或协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商业折扣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扣除的商业折扣金额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商业折扣的扣除流程如下:
1、商业折扣是直接从应付的商品款中直接扣除,也就是以折扣后的价格入账。分录处理为:借:原材料等(折扣后的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折扣后的金额*税率),贷:银行存款;
2、现金折扣是按照供应商规定的付款期限,在付款期限内付款后享受的一种折扣。入账时按照应支付的金额入账,在期限内付款后,将享受的折扣冲减财务费用。增值税是否冲减,要看与供应商合同规定,如果合同规定折扣不包含税额,那增值税就不做冲减。
商业折扣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材料包括:
1、商业折扣的发票:商业折扣通常会以折扣后的价格开具发票,发票上应注明折扣的金额和折扣率;
2、商业折扣的协议或合同:企业与供应商签订的商业折扣协议或合同,包括折扣的具体条件、期限等;
3、商业折扣的审批文件:企业内部的商业折扣审批文件,证明企业已经对商业折扣进行了审批;
4、商业折扣的登记表:企业应当建立商业折扣的登记表,记录每笔商业折扣的具体情况;
5、商品的购销合同:购销合同中应包括商品的价格、数量、质量、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内容;
6、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证明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
7、付款凭证:企业应取得付款凭证,以证明企业已经支付了货款;
8、其他相关材料:如商品验收单、发货单、运输单据等证明商品交易真实性的材料。
综上所述,具体扣除标准可能因地区和行业而异,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报和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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