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村民享有的是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对于该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一,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属于同一集体组织的子女,实际与被继承人是同一家庭中的成员,此情况下,该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家庭共有,家庭个别成员死亡,并不发生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第二,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属同一集体组织的子女是否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需要确定继承人本身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若其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可以继承该宅基地使用权,但不得再另行申请宅基地;若其本身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则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可因继承该宅基地上的房产而继续使用该宅基地,但当该房屋灭失时,其宅基地使用权将被收回。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二)依法继承的材料;(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五)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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