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破产程序能否公正、公平地进行,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实现与保障,乃至破产法的立法宗旨的实现都与破产管理人有着至密的关系。“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和道德界限的诱惑”,破产债权人很可能因受利益的诱惑而未能客观公正地执行职务,从而影响破产程序中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实现。因此需要建立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实现利害关系人的损失填补,督促破产管理人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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