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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及程序

2021-10-03 来源:锐游网

(一)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对该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9、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0、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按要求整改完毕。

(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先进行自检。在自检时,施工单位应充分听取监理、使用单位(主管部门)等的整改意见。完成初验存留问题的整改或达成一致意见后,施工单位向代建办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东恒代建办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工程验收。

3、代建办及时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参加竣工验收的各有关单位。

4、代建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5、根据建设项目及资料准备情况,实行现场验收和资料验收同步或分步进行

(1)现场验收程序听:听取代建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对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汇报。

看:由代建办组织现场验收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对该工程进行分类、分项现场验收。

评:现场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现场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评审、整改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代建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等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当协商不成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协调裁决。

(2)资料验收程序交:在竣工结算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必须向代建办提供各自的全套竣工资料,并签认资料移交手续。审:资料验收组根据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存档等有关要求严格、认真审查有关竣工资料。

评:资料验收组在严格审查有关竣工资料后,按有关规定出具评审、整改意见。

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办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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