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管辖问题:
(1)涉外婚姻离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都是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涉外离婚案件,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中国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海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国内最终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要求离婚的,由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法院依照其内国法决定。诉讼文书送达问题: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无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按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理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的,可以邮寄。
(八)不能以上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视为送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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