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在中国登记结婚后且在计划离婚时,一方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国外一方可以回国的,双方可以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如果在国外的一方不能回国亲自办理离婚登记的,则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也就是说,如果一方不能回国,无论双方同意离婚与否,都必须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国内居住的一方可以向自己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国外的一方可以委托其在中国的律师代理出庭应诉,但必须提供完整的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书面授权资料。包括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当事人身份的有效证明等。授权委托书和离婚意见书必须到我国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如果涉及外文的证据财产,被告一方还要在所在国进行公证和认证,拿回中国作翻译,才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实践当中,涉及在国外的房产,通常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按照法律适用,中国法院通常不予处理,由当事人到房产所在国另行解决。
一、涉外婚姻诉讼法院该怎样
涉外婚姻诉讼法院确定的方式为:
1、对不在中国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国结婚后,定居在国外的华侨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以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者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原则上不接受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中国。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居住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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