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不是按基本工资算,且加班费不可以按基本工资计算,《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双休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一、怎样确定加班工资的基数?
1、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所有工资项目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
2、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而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二、加班工资具体怎么算
1、加班工资的倍数
工作日、休息日(周末)、法定假日加班分别按照1.5倍、2倍、3倍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具体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以为该工资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若双方约定的工资中包含加班工资,在应发加班工资计算时,应将已发加班工资扣除。而作为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发放的工资,若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不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的亦应扣除(详见最高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未作约定则奖金、津贴、补贴等按月发放的项目,或将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而被认定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法律实务过程中,由于加班工资是当月发放,因而以当月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若加班工资累计至离职时发放加班工资,可按照离职前一个月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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