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由当地的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也可以由具备相关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有以下几点:
1、需履行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的权利和义务。
2、有权利及义务照顾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
3、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保管及管理,并代理其进行相关的民事活动。
4、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5、可以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法律诉讼。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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