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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和公司设立协议的区别是什么

2023-01-23 来源:锐游网

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区别是:

1、股东协议属于任意性文件,并非设立公司的必备性文件(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除外);而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性文件。《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规定以及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规定,均以公司章程为必备文件。

2、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股东协议仅在签订协议的股东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从根本上约束公司本身;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3、股东协议的订立和修改都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并不一律要求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存在依“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制定和修改的情况。

一、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责任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发起人协议自然对所有发起人具有合同约束力,违反该协议而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在公司成立后,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抑或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关系和活动方式的总规则,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约定且签署,故而公司章程具有契约性质。公司章程对所有股东和公司都有约束力,公司章程上所记载的股东出资额必须充足,否则构成违反股东承诺。修订后的公司法第28条第2款、第84条第2款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的违反公司章程或发起人协议而未缴足出资的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当属严格责任,无论瑕疵出资股东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皆应对公司和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投资担保成立条件有哪些

(一)相关条件

1、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2、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

3、符合法律(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4、有熟悉金融及相关业务的管理和评估人员。

(二)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公司的申请报告(机构名称、注册资金来源、经营场所、经营范围)。

2、公司章程。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审核通知书。

4、各股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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