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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的遗体处置过程

2021-05-30 来源:锐游网

死刑犯死后遗体应当火化,然后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对罪犯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情况。

一、我国死刑要怎样执行

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死刑执行有两种方法;

1、枪毙死刑——行刑人员使用步枪在死刑犯的脑后开一枪致死;

2、注射死刑——法医在死刑犯的手臂静脉处注射致死的药剂使其死亡。枪毙死刑不通知家属领回尸体,注射死刑会通知家属领回尸体。因此,使用注射死刑执行死刑的死刑犯家属可以自行进行火化。

二、死刑公布后怎么办?

1、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2、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3、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1)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属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2)通知罪犯家属在期限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3)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监狱犯人死亡怎么办

罪犯在狱中死亡,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具体如下:

1、如果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

2、如果是在劳动中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3、但是罪犯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采取检验,对死亡的原因作出鉴定;

4、家属对于鉴定结果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一、罪犯在关押途中死亡需要赔付其家人具体如下:

1、如果罪犯生老病死,监狱是不会进行赔偿的,但是如果死亡罪犯的家属经济困难,监狱一般会从人道主义角度,给家属适当的安葬费用;

2、如果罪犯因为劳动导致死亡的,家属是可以拿到赔偿的,具体的数额根据国家劳动保险的相关规定;

3、如果罪犯是非正常死亡,比如被其他罪犯打死,打人者和监狱都要承担责任,监狱疏于监管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在押人员死亡认定为正常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开展的调查工作如下:

1、封存、查看在押人员死亡前十五日内原始监控录像,对死亡现场进行保护、勘验并拍照、录像;

2、必要时,分散或者异地分散关押同监室在押人员并进行询问;

3、对收押、巡视、监控、管教等岗位可能了解死亡在押人员相关情况的民警以及医生等进行询问调查;

4、封存、查阅收押登记、入所健康和体表检查登记、管教民警谈话教育记录、禁闭或者械具使用审批表、就医记录等可能与死亡有关的台账、记录等;

5、登记、封存死亡在押人员的遗物;

6、查验尸表,对尸体进行拍照并录像;

7、组织进行死亡原因鉴定。

综上所述,罪犯在狱中死亡,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如果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如果是在劳动中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罪犯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采取检验,对死亡的原因作出鉴定;家属对于鉴定结果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如果罪犯生老病死,监狱是不会进行赔偿的,但是如果死亡罪犯的家属经济困难,监狱一般会从人道主义角度,给家属适当的安葬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

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对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附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抄送有关机关;

(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对罪犯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三)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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