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基本条件:1。主体资格:a股发行人应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在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可以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运营的效率和效果。
3、独立性:应具备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必须独立。
4、横向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得有横向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出现横向竞争。
5、关联交易(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得有明显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关联方关系应当全披露,关联交易应按重要性原则适当披露。关联交易价格公平,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况。
6、财务要求:发行前三年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元;发行前三年累计净经营现金流超过5000万元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20%;过去三年的财务报告中没有虚假记载。
7、股本和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总股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公众持股至少25%;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的,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8、其他要求:发行人近三年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发行人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作为出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发行人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近三年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二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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