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即军事设施、装备、国防建设等。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包括现役军人、战时预备役人员和其他军内在编职工。该罪的主观方面主要为故意犯罪,有些犯罪还要求特定目的,如逃避作战义务。
法律分析
军人违反职责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所谓军事利益,是指国家的军事设施、军事装备、国防建设、武装斗争、军事后勤供给、军事技术研究等方面的利益。军事利益是直接关系着国家安危和人民幸福的利益,是国家的最基本的利益;如果国家的军事利益受到侵害,就是国家本身受到威胁,则根本无法实现国家和人民的其他利益,所以,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军人违反职责罪犯罪主体
本类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军人。具体而言包括下列三类:
第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我国武装力量的一部分,也采取兵役制,武警部队的官兵在服役期间享有军籍,履行军职。现役军人从公民被兵役机关正式批准入伍之日起始,至其为部队批准退役、退休、离休或被除名、开除之日为止。在军人服役期间犯军职罪而在退役、离役之后才发现的,在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的情况下,仍应按本类犯罪处理。
第二,战时预备役人员,是指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根据《兵役法》的规定,预备役人员在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也可成为本类犯罪的主体。
第三,其他军内在编职工,主要是指执行军事任务的其他军内人员。
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要为故意犯罪,少数可以由过失构成,有些犯罪还要求特定的目的,如战时自伤罪,必须以逃避作战义务为目的。
结语
军人违反职责罪侵犯的是国家的军事利益,这是直接关系着国家安危和人民幸福的利益。军事利益包括军事设施、装备、国防建设、武装斗争等,是国家最基本的利益。保护国家的军事利益是国家法律的责任。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包括现役军人、战时预备役人员和其他军内在编职工。这些主体在执行军事任务时,如果违反职责罪,将受到法律的追究。本类犯罪主要为故意犯罪,有些还要求特定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按照国家和军队关于功勋荣誉表彰的规定予以褒奖。
组织和个人在兵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20修订):第十章 军人的义务和权益 第六十三条 国家和社会优待军人。
国家建立与军事职业相适应、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军人待遇保障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修正):第七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四十三条 为了应对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遭受的威胁,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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