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的逻辑构造为: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自己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由此可见,诈骗罪成立的起点是欺骗行为,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是否实施了此类行为,系认定构成诈骗犯罪的关键,不具备这一特征的,不能以诈骗罪定罪量刑。因此,正确理解“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内涵是认定诈骗罪的基础与关键。
所谓“虚构事实”是指凭空捏造或者编造不存在的虚假事实,而“隐瞒真相”是指掩盖本来存在的客观事实即真实事实,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这就要求将“事实”的概念厘清,以及案件所涉的“事实”是否本来存在或者可以被推断存在,成为认定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关键因素。
虚假情况的认定
诈骗罪为互动性犯罪,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而陷入错误认识。
如2012年著名的“冒充乾隆案”:被害人郑某(40岁,长期经商)想开办村镇银行,经人介绍认识了自称金融大鳄索罗斯弟子的万某某,同时,万某某还介绍郑某认识了刘某某。刘某某谎称自己是乾隆皇帝,吃了长生不老药,活了 300多岁,是全世界27个皇家家族之一,掌握着大清皇家的大量资产。万某某也谎称自己是万氏家族的第九代传人,只有通过他才能将皇家的钱解冻出来。被害人郑某对此信以为真,被刘某某以运作皇家资金以及购买玉白菜为由骗取222万元,被万某某以投资理财产品做诱饵诈骗4000万。
本案行为人叙述了一个非常离奇的故事,一般人均不会陷入认识错误,然而被害人竟然相信并处分了财产。对于这样的案件,实务界近乎一致地认为,不管被害人有多么轻信,都不会影响诈骗的成立,因为即便是再笨拙的欺骗行为都有成立诈骗的可能。依照常理与逻辑,如果不是因为产生认识错误,其没有别的理由会让被害人自愿向当事人交付财物,因此,在排除其他的交付原因之后,可以确定认识错误是被害人交付财物的直接及真正理由。
真实事实的认定
行为人作出违背事实的意思说明,导致被害人形成错误印象并自我损害,是诈骗罪的通常构造。但是笔者认为,行为人作出部分符合事实的说明,但使用断章取义、穿凿附会等方式,使被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造成损失的,也构成诈骗罪。
如近年频发的诈骗类型:行为人刘某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随后向多名不特定人发出“请汇至农行卡号:622****47034701,户名刘某”的手机短信。张某等5人收到短信后,误认为是亲朋要钱,分别共向该卡存入了89600元。
在本案中,行为人并未虚构自己的姓名、卡号等信息,行为人将打钱的短信发送给不特定的多数人,接收到该信息的人中不乏存在亲朋好友名叫刘某且可能需要汇款的巧合,被害人可能就此产生了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进而遭受了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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