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包括了哪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5、合同只有在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自治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效力。如果这三个条件中有一个不成立,合同就无法发生效力。
6、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无代理权的情形有哪些
1、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
(1)、根本无代理权;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2、关于无代理权人所订立之合同,民法典明确将其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行为可能由于行为完成后发生的某种法律事实而完全不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3、无权代理应区别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行为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代理权;而前者则不存在这一情况。判断表见代理的构成关键在于区分善意相对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表见代理的效果相对人可直接请求本人负责。而对于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如果本人不追认,则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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