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生育时,分别按下列情况享受产假:1、胎顺产者,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息15天(以预产期为准向前移15天,单产乎颤例外),产后休息75天。2、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3、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妊娠3个月内自宽迅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慎顷此40天。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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