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大量的办学场所(教学点)和教育机构无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实践中,大量的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教育咨询公司”和“教育科技公司”虽然并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但是其事实上招聘学生,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四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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