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b摩托车过户的条件如下:
1、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地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京B必须郊区户口或者外阜持有郊区居住卡/证,外阜户口需要居住证或者居住卡);
2、申请机动车登记的证明、凭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齐全有效,没有被涂改或者与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提供的证明、凭证不符的情况;
3、机动车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进口;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材料;
4、交验机动车。
京b摩托车过户需要的手续如下:
1、机动车过户审批申请表一式两份;
2、单位购买单位车的提供双方证明,私人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
3、价格事务所旧机动车价格评估结论书;
4、指定机动车旧车交易中心交易证明及发票;
5、机动车发动机、车架号码拓印三套、车辆彩色相片四张;
6、行驶证;
7、公有单位购买纳入定编的车辆提供定编小汽车指标使用许可证。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七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属于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的,还应当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属于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实现与有关部门联网核查道路运输许可信息、车辆使用性质信息的,还应当核对相关电子信息。属于需要重新核发机动车号牌的,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改变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将机动车查验电子资料转递至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复核并核发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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