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是父母的法定权利,继父母也不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根据对相关法条的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反面解释,继父母在与生父母离婚时也具有对继子女的抚养权。抚养针对的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尚在校就读的;(2)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等。倘若靳某已满十八岁且在校就读,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请继父母承担必要的抚育费。本案中的靳某在原、被告离婚时已年满18周岁,故不符合抚养的年龄条件,所以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虽然本案中的靳某年满18周岁,但本案中折射出的社会现象有必要加以讨论,即离婚时继父母是否有权利要求抚养继子女。以上就是律师为大家整理的内容,请仔细阅读。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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