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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探视权孩子不愿意见应该如何办

2023-04-14 来源:锐游网

行使探视权的时候,子女不愿见面,一般是需要中止探望的。但若孩子是被教唆、利诱、恐吓而表示不愿接受探视的情形,对于子女是受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当事人或家人的教唆、利诱、恐吓而表示不愿接受探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寻求帮助。

一、离婚后一方对小孩的探望时间是多久见一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对于孩子的探视权没有规定多久一次,这个需要双方协商,但是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由法院判决。离婚后探视孩子,如果孩子愿意且对方也无异议则可以带走。如果对方不同意,则不能带走。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二、探视权的内容

(一)探视权的主体

这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二)探视权的行使

这是享有探视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三)探视权的中止

探视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视权的一方在行探视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视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视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视权。

(四)探视权的恢复

恢复探视权,是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探视权的设定,既是对没有抚养权一方的权利保护,也是督促其多关心孩子,多与孩子见面交流,背后为了保护家庭破碎的小孩的心理的目的性更大。拥有探视权的父母一方,应该积极主动行使探视权,拥有抚养权的一方不得阻碍其行使探视权。同时,探视权必须亲自行使,不得委托他人。

三、不给探视权有什么后果

如果不让对方探视一般不会被拘留。但是如果拒绝其行使探视权。那么引起对方起诉就有可能会败诉甚至导致抚养权变更。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法律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作为探望权中止的惟一法定理由。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中止事由有下列情形:

(一)探望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

(二)探望权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与他人接触或有传染可能的疾病。

(三)探望权人对子女有违法行为的,包括民事侵权和犯罪,或者教唆挑拨子女与直接抚养人的关系,而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抚养人的抚养权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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