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首先,债权文书以给付为内容;其次,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并且债务履行方式、内容、时限明确;再次,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最后,债权人和债务人愿意接受公证机构对债务履行情况进行核实;另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以给付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务履行方式、内容、时限明确;(四)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五)债权人和债务人愿意接受公证机构对债务履行情况进行核实;(六)《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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