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开票给公司的方式如下:
1、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4)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2、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
(4)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5)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