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分两种情况讨论: 1. 长期居住异地的 ,在参保地医保局办理异地定点居住手续,填写异地定点居住申请表,到居住地医院盖章、居住地医保局盖章、返回参保地医保局盖章存底,以后如果在居住地发生医疗费用,可以凭借发票、用药明细、住院医嘱和清单,回参保地医保局办理报销手续。 2.转院的,到参保地医保局办理转院申请手续, 批准后,可到异地所转的那所医院住院,出院后携带发票、用药明细、住院医嘱和清单,回参保地医保局办理报销手续。
法律依据:《社会保障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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