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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可以单独卖出吗

2021-01-11 来源:锐游网

地役权不可以单独转让。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于受让地役权的主体而言,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地役权无法发挥作用。

一、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意思是什么

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地役权的不可分权。

地役权的不可分割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地役权不受需要部分转让的影响。需要服役地和需要服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地役权不受部分供役地转让的影响。供役地和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地役权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什么叫善意相对人

我国相关法律对善意相对人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善意第三人是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善意第三人一般是指,在合法交易的过程中,对交易的内容毫不知情,并且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可以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权通常是:质权、留置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

三、地役权为什么是物权的范畴?

地役权是物权的原因是其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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