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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侵犯病人知情同意权应当承担的责任

2020-12-13 来源:锐游网

医院侵犯病人知情同意权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案例介绍:2007年8月25日,迟女士因腹部疼痛入住被告医院,医生诊断为急性化脓性阑尾炎并腹膜炎,拟定手术方式为阑尾切除术+腹腔引流术。医院与迟女士亲属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后,实施了拟定手术。手术中,主治医生发现迟女士腹腔有暗褐色液体约1000毫升,为了进一步明确诊断,医生在未与迟女士及亲属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的情况下,实行了剖腹探查术,发现迟女士卵巢囊肿破裂,为此做了右附件切除术。迟女士住院20天痊愈出院后,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迟女士右侧卵巢已切除,其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已行剖腹探查,其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的晋级原则,迟女士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为此,迟女士诉诸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案件审理中,某市医学会鉴定分析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未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诊断腹膜炎成立,选择手术治疗及时准确。术中探查卵巢破裂且无正常卵巢组织,选择卵巢切除有医学指征,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医院在医疗行为中,未与患方签署知情同意书。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迟女士因病到被告处就诊,被告将其收治入院,并收取了住院费用,双方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在术中置其与原告亲属签署的手术知情同意书而不顾,行剖腹探查术,造成原告身体伤残九级,且切除原告右侧卵巢,却无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告知并获得同意的义务,为此,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治疗措施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另认为,某市医学会鉴定证明原告右侧卵巢破裂且无正常卵巢组织,选择卵巢切除有医学指征,因此,被告切除已丧失功能的卵巢系原告的病情所致,不是切除正常的卵巢,该手术与人身损害没有必然联系,不存在致残问题,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丧失右侧卵巢的七级伤残后果,缺失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被告不应对此承担责任。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主观上无恶意,客观上治愈了原告的病情,可酌情免除被告的一部分赔偿责任。2008年4月25日,法院宣判被告某医院被判赔偿原告迟女士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5万余元。评析:侵犯知情同意权,医院该如何赔?司法实践中,有些法官从侵权构成要件中损害后果的理解更多地定位在物质方面,即如果侵犯了知情同意权与人体器官与组织功能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才会判决赔偿,如果没有,则给予象征性的补偿。有些法官则不注重物质性的损害后果,只要侵犯知情同意权,不管原先的器官与组织的功能如何,视为正常受损而予以赔偿,本案的原告就是持这种观点。本案法官应该说是持折中的观点,因为:以前者的观点看,原告卵巢不管被告是否侵犯知情同意权,最终都是要切除的,不存在任何的损害后果,当然就不存在赔偿问题。以后者的观点,在于约束医师的滥用权利,从价值方面考量,不管被切的卵巢是否正常应该判决全部赔偿。医院侵犯病人知情同意权的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是对患者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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