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类型:
1、大型汽车属于总质量大于4。500千克或车长大于等于6米,或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各种汽车;
2、小型汽车属于总质量在4。500千克以下,车长在6米以下或乘坐人员不足20人的汽车;
3、专用汽车属于专门设备且有专项用途的汽车包括扫地汽车、仪器车、邮政汽车、汽车吊车等;
4、特种车属于有特殊专门用途的紧急用车辆包括消防汽车、救护汽车、工程车抢险车、警备车、交通事故勘查车等;
5、有轨电车属于以电动机驱动,设有集电杆,行驶在轨道上的车辆;
6、无轨电车属于以电动机驱动,设有集电杆,装有轮胎或车轮的车辆;
7、电瓶车属于以电动机驱动,以电瓶为电源的车辆;
8、三轮摩托车属于总质量在750千克以下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9、二轮摩托车属于发动机气缸工作容积大于或等于50毫升,最大设计车速超过50公里一小时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10、轻便摩托车属于发动机气缸工作容积小于或等于50毫升,供单人乘骑,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公里一小时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11、四轮农用运输车:功率不大于28千瓦,载质量不大于1。500千克,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50公里一小时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12、三轮农用运输车:功率不大于9千瓦,载质量不大于500千克,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40公里一小时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13、大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属于发动机功率大于等于14.7千瓦的方向盘式拖拉机;
15、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属于发动机功率小于14.7千瓦的方向盘式拖拉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非机动车是指由人力或者畜力驱动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以及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辆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机动轮椅车、残疾人电动自行车等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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