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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的构成条件是怎么样的?

2020-05-07 来源:锐游网

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所希望或放任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基本标志。犯罪未得逞可能是因为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抑止犯罪行为、抑止犯罪结果和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犯罪的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之间具有相对性,而未得逞属于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不需要证明实行行为未得逞。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有共同点和异同点。

法律分析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1)“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一般认为其属于实行行为的起点。但是,由于着手是划定未遂犯的处罚时期的概念,甚至可以说是将某种行为作为未遂犯处罚的根据,故实行的着手既可能前置于实行行为,也可能后置于实行行为。

(2)实行行为由刑法分则条文加以规定,但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并非都是实行行为,有的只是该罪的预备行为。

(3)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界限具有相对性,即某一犯罪的预备行为可能是其他犯罪的实行行为,反之亦然。

2、犯罪未得逞

即行为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结果发生说)。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基本标志。

(1)行为人所追求、放任的结果应限定于实行行为的性质本身所能导致的构成要件结果(行为的逻辑结果),而非任何结果。

(2)特定行为结构的要求。在侵害结果必须经由特定因果发展进程而造成的犯罪中,如果结果并非经过由特定因果发展进程而造成,属于“未得逞”.

(3)未得逞是指行为人希望、放任发生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即故意的意志因素没有实现,不包括没有实现刑法分则“以……目的”的情况,即不包括没有实现目的犯中的目的的情况。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实现,原则上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4)抽象的危险犯与具体的危险犯的既遂标准也要求发生特定的侵害结果。

(5)“未得逞”属于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并不为违法性、有责性提供根据,即不需要证明实行行为未得逞,只要已经着手又没有既遂的,就属于“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抑止犯罪行为的原因、抑止犯罪结果的原因、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

因此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他们有共同点,也有异同点。如果已经开始着手实施了犯罪但是最终没有达到最终的犯罪目的有可能是因为客观的原因,也有可能是因为主观的原因导致的,但是如果是客观的原因,那么就是犯罪未遂。而犯罪预备就表明当事人还没有着手实施他的犯罪行为,所以他的处罚是会比较轻微的。

结语

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着手行为并非始于犯罪的起点,而是未遂犯罪的界限。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的界限相对,可能是其他犯罪的实行行为。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所追求、放任的危害结果未发生,不包括目的犯中的目的未实现。犯罪未得逞可能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在某些方面相似,但也有区别,犯罪预备的处罚较轻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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