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房服[2008]20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范围内持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检测服务时,收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检测机构与委托方应根据自愿互利、有偿服务的原则,签订检测服务合同。《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项目和标准》(附件二)中没有收费标准的新检测项目,其检测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三、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偏远贫困地区(见附件一)见证取样的检测收费可以按工程总造价(结构主体)计取,其中框架结构按0.7%,砖混结构按0.5%计取。
四、检测机构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并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五、检测机构的检测收费,必须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并自觉接收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4]25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标准编制说明.doc
附件二: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项目和收费基准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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