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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工劳动合同(固定期限)

2020-07-16 来源:锐游网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论期限有一年、二年甚至是五年、十年,都由双方约定而成。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在试用期因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胜任工作且在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

  需要注意的是,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也可以约定试用期,具体如下: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使用期,即对于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无论其是否转换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3、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4、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5、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6、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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