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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细则

2021-09-20 来源:锐游网

  1.正常生活

  (1)老人在四个子女家轮流居住,赡养老人的子女家庭承担照料的义务,另外三个子女以经济形式(以下简称:生活费)承担赡养责任。生活费缴纳周期为月度,采取预付制,打款到赡养老人的子女居住家庭账户。

  时限:在每月25日前完成打款。付款方自行留存凭证。

  每月生活费(每人):不低于    元。

  (2)轮流居住的时间周期:    个月

  初步商定的居住照看的顺序为:子女1. 子女2. 子女3. 子女4。

  (3)赡养老人的子女,应做好老人居住环境的布置安排。并定期做好清洁卫生方面的打扫。引导并规劝老人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并确保老人的手机通畅,能接听电话。

  (4)同城的其他赡养人应每月不少于一次对老人进行探视和当面关心问候。异地的子女应每年不少于一次对老人进行探视和当面问候,电话问候每月不少于2次。

  2.生病期间

  (1)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

  (2)治疗老人发生的门诊、住院等医药费用采取四个子女均摊。

  (3)门诊所发生的医药费、检查费,由赡养人先行垫付。并将所发生费用的凭据做好留存,计算相关费用金额。有义务在当月通知到其他赡养人,其他赡养人有权利对相关票据进行复核,要求在2日内完成复核确认事宜,并有义务在当月/次月25日前支付。

  (4)如果检查到有需要住院的病情,由赡养人应及时告知其他赡养人,并根据病情大小,实行其他三位预先支付医药费用的约定。预付费标准不低于20__元/户,或根据病情住院需要上浮预付费标准(相关疾病治疗费用÷4)。(住院费用+1000元营养费)÷4 = 未照看子女应承担的费用金额。相关逐月发生的费用不晚于次月25日支付到位。

  老人出院后各子女应办理一次性算账结清,实行多退少补原则,在账目清楚后次月25日前结清。

  3.行动不便期间

  方案一:如果有一方子女愿意自行承担照料老人的起居护理等日常工作。其他三位子女家庭应分摊所发生的护理费用。(根据当地请护工的薪资金额÷ 3 = 承担标准)。

  并对此期间,同城居住的其他赡养人需要每周至少两次探视和当面问候老人,并要求在照顾一方提出要求时,能在周末节假等闲暇时段抽时间对老人进行护理。

  方案二:如果子女们都不便进行亲子照看老人的起居护理工作,由老人居住所在地的子女共同选聘护工进行照料。费用分摊金额标准计算:(聘请护工的月工资+1000元生活费)÷4 =  每位子女应承担的费用金额。

  并对此期间,与老人同城居住的赡养人需要每周至少两次探视和当面问候老人,并在护工休假期间轮流承担起护理老人的义务。并在与老人同住的城市中的子女仍然轮流对老人执行主要的照看和监管义务。

  (1)赡养人应当使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护理。

  (2)经过四位子女协商一致,愿意选择上述第    种方案对老人进行照料。

  (3)相关费用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确定,采用预付费制,支付时间为每月的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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