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厂房租赁合同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租赁物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1.1甲方将位于厂房或仓库(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于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为xx平方米。
1.2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第二条: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为10年,即从 年 月 日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2租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第三条:厂房租赁费用及相关事项
3.1租金
租金第1年为人民币肆万陆仟元正;第2至第3年为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正,第4年至第6年租金将在第3年的基础上递增10%;第7-9年以第6年租金为基础;每三年递增一次,以此类推。
3.2供电,供水,排污及其他
为使乙方能够正常生产,甲方必须保证以下几点
1.有实际负荷50KW以上三相电供生产使用。
2.有水井水供生产使用
3.排污管道需接通到围墙外大排污管中。
4.帮助乙方处理工商税务等部门关系及地方关系。
5.由于厂房土地等产权问题引起的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如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生产,甲方应双倍返还当年租金。
第四条:租赁费用的支付
第一年支付为在4-月8日支付前半年租金,10月7日前支付后半年租金,以后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时间在每年4月8日前。
第五条:租赁物的转让
5.1、在租赁期限内,若遇甲方转让出租物的部分或全部产权,或进行其他改建,甲方应确保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在同等受让条件下,乙方对本出租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5.2、若乙方无力购买,或甲方行为导至乙方无法正常生产的,甲方应退还乙方相应时间的租金。
第六条:场所的维修,建设。
6.1、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所有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相关设施的维护,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归还甲方。
6.2、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3、乙方因正常生产需要,在租赁物内进行的固定资产建设,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七条:租赁物的转租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将租赁物的部分面积转租,但转租部分的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乙方转租而改变。
如发生转租行为,乙方还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
2、乙方应在转租租约中列明,倘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租约应同时终止。
3、无论乙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第八条:免责条款
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政府征地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公证机关证明文件或其他有力证明文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第九条: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
第十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双方一致同意以杭州仲裁委员会作为争议的仲裁机构。
第十一条:其它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租赁款项后生效。
甲方(印章)
签订时间:
乙方(印章)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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