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x元(月平均工资26xx元x2)。
二、裁决被诉人向申请人支付xx年6月至xx年6月加班费共54455.15元,其中:
1、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1x6.3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66x.5x元;
2、休息日加班费24
3、xx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6223.44元;
以上二项合计: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1xx5年1x月进入被诉人单位工作,任司机一职至今。
xx年12月2x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为总务部司机,约定申请人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为x元,每日工作x小时、每周工作5天。
但事实上,被申请人要求我除每周正常工作5天处,星期六、日还要求我随时出车,平均每月星期六、日3天以上(公司出车均有打卡记录,由公司保管,请仲裁庭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我的xx年6月至xx年6月间的考勤记录)。
另外,休息日也是随时出车加班,我早上6时3x分出车接送公司员工上班,直到1x时1x分接公司员工下班,送完员工需要到2x时,除去中午吃饭和休息时间1个小时、平均每日延长工作3个小时以上,同时,非星期一至五晚上随时候命出车加班,具体时间以公司保管的打卡记录为准。
我为被申请人加班,但被申请人却没有按《劳动法》的规定给我安排补休,也没有按规定为我支付加班费。
从被申请人发给我的工资条可以看出,我的加班时数、加班工资均为零,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x4x元(xx年x月1日双方协商将我的合同工资变更为x4x元)为基数计算,xx年6月至xx年6月间,
被申请人拖欠我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1x6.34元(x4x元/21.x5x1.5倍x3个小时x4周x12个月x2年)未付、拖欠我休息日工作时间加班费24xx3。xx元(x4x元/21.x5x2倍xx个小时x3天x12个月x2年)未付。
为此,我多次找被申请人领导协商要求支付,被申请人均予以拒绝。
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x条第2项和46条第1项的规定,我于xx年xx月xx日以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由于被申请人拒绝支付我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付我的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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