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一、因甲方工程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二、标段道路工程 项目进行 土方 作业施工。
三、租赁期的确定:乙方出租的机械设备于 20_ 年 5 月 22 日前到达甲方指定地点交付甲方使用,至20_ 年 10 月 4 日止。
四、机械在租赁期间的所有维护及维修,均由乙方随机人员或乙方派人去现场进行,维护、维修及配件更换等各种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予以协助。
五、机械进场费用由 乙 方承担,退场费用由 乙 方承担,柴油由甲方统一供应,在租赁期间的油料(包括燃油和辅助用油)费用由 甲 方承担。
六、机械租赁形式及结算方式:
1、机械租赁形式:单机租用:总价包干。
2、结算方式:工程全部结束后甲方开具结算单,按公司规定付款。
七、双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
(1)甲方负责提供设备存放场地,同时,为乙方司驾人员提供食宿(费用由乙方自理)。
(2)有权指挥、调动和监督乙方机械设备进行施工,统筹安排作业计划。
(3)甲方负责协调外部环境,保证乙方租赁机械的正常施工。因甲方不能很好协调外部环境而产生的误工,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结算和支付租金。
(5)设备在使用期间,因技术状况低差,不能满足甲方施工要求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同等型号的设备,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若因乙方配备的司驾人员技术不熟练而影响工程施工进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司驾人员,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7)直到甲方通知退场之日止,在此之前,乙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将机械设备擅自撤回。否则,乙方要赔偿甲方所受一切损失。
2、乙方:
(1)乙方要按约定将机械交给甲方使用,并配备司驾人员,且司驾人员工资等由乙方自理。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技术性能合格的机械设备,同时保证甲方有按约定使用机械的权利,服从甲方的统一调度,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但有权不接受甲方的违章指挥。
(3)乙方有修理出租设备的义务,乙方在整个租赁期间应对出租机械进行必要的保修,保证机械完好,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
(4)乙方保证安全操作,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相应法规,向甲方提供优质服务。租用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人身伤、残、亡和机械事故,及由乙方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及财产伤(损)害,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和费用.甲方除依本合同支付租金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5)乙方应按甲方施工要求,保证设备正常使用,若设备发生故障,乙方须保证在24小时内修复,否则需调换其他相同型号的机械设备。误工在 2 天以上者,应1000 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所受一切损失。
(6)乙方严格执行甲方的进退场计划,在接到甲方退场通知后立即退场。
八、机械租赁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1、机械设备使用期间,因法律规定或计划发生变化,或受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时,本合同要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变更。
2、租赁期间,租赁机械若因缺陷,技术状况差,不能满足甲方施工要求时,而乙方不按约定予以修理或更换,造成甲方不能继续使用时,甲方可解除合同。
3、机械设备租赁期间,乙方如将该机械设备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正式书面通知甲方,租赁设备新的所有权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
九、乙方司驾人员要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积极配合完成任务,要加强安全、法制方面的教育学习,自觉遵纪守法,认真填写设备运转记录,并交甲方机管部门签认和统计,如有违法乱纪、违约事件发生,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由乙方自负。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则提请鄂尔多斯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租赁期满、帐款结清时自动失效。
十三、本合同壹式 两 份,甲方执 一 份,乙方执 一 份。
甲方: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富国工程公司 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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