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入伙协议书
原合伙人(甲方): 新合伙人(乙方):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并依据
合伙协议,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全体协商一致,
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合伙为普通个人合伙,是根据合伙协议自愿组成的个体工商户。全体合伙人愿
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合伙字号(个体工商户字号):
第四条 经营场所:
第五条 乙方入伙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合伙停止营业止。
第六条 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1、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伍万元,占全体合伙人出资总额的30%。
2、因乙方为甲方进行其他店面的财务核算,乙方30%份额中的10%为乙方的劳动报酬;
但乙方财务核算的店面不超过五家,超出部分,由双方另行协商。
3、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前已经将出资款支付给甲方。
第七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甲方负责合伙事业的日常经营,乙方负责财务核算。
1、盈余分配和亏损承担:利润分配(含计提或摊销的相关费用)甲方占70%,乙方占30%;
亏损甲方承担80%,乙方承担20%。
2、债务承担:合伙产生的对外债务由甲方自行承担。
3、若合伙今后需要追加投资,甲方承担80%,乙方承担20%。
第八条 甲方应当每月向乙方报告合伙的经营及财务状况。
第九条 若本合伙有新合伙人加入,由甲方在自己所占份额内与新合伙人进行份额划分,
与乙方无关,不得影响乙方的相关权益和本协议约定的盈余分配。
第十条 双方履行本协议如发生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向协议签订地的'人民
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常州市钟楼区 签订地点: 常州市钟楼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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