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
本人于x月x号进入公司,经过x个多月的试用。我发现无法适应公司发展需求,故提出辞职。由于在试用期内,根据劳动法第37条规定:员工需提前3天,提出辞职申请。
本人已于x月x号,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申请,也就是说x月x号将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起来的。根据劳动法第10条规定:员工与单位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用工之日起1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且规定好试用期,试用期根据第19条规定:签1~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否则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单位需要自试用期第2个月支付员工2倍薪酬。
当然在中国,法律规法律,单位执行规单位执行。一般情况下,如果员工乐意在贵公司工作,也不会计较这事;如果员工不乐意在贵公司工作,顺利的辞职,员工也不会说什么,但是在万不得已或特殊情况下,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条文还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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