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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搞懂离婚之房产分割的适用情形

2024-07-23 来源:锐游网

离婚中,夫妻对于财产的分割是比较复杂的,尤其是大型的不动产,比如说房产、车库、经营性房屋等,那么对于房产如何分割,是夫妻感情破裂后必争的财产性权益。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若夫妻间协议离婚,对于房产的分割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进行自由分配,其中对于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都是允许的,但夫妻选择诉讼离婚,那么对于房屋上的瑕疵,包括:小产权房、未下房本、两限房、政策性房屋、拆迁房屋等,其本身存在一定的公示瑕疵,法院除组织调解进行分配份额或房屋折价款外,原则上是无法通过判决的方式决定该房屋的所有权或份额归属。除前述无法进行分割的房屋外,夫妻诉诸于法律途径解决,又将如何分割呢? 在《民法典》生效后,固有的分割方式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了,笔者一一列举目前房屋分割主要的情况,以下均不考虑夫或妻存在过错和有事先约定的情况。

一、首先是一人出资购买房屋的情形:

1、结婚前,房屋为男方或女方一人出资,并全款或自己付清贷款,房产证在婚前发放的,房产证登记为男方或女方一人,应当归其个人财产;

2、结婚前,男方或女方一人出资,并全款或自己付清贷款,房产证在婚后才发放的,房产证登记为男方或女方一人,应当归其个人财产;

3、结婚前,男方或女方一人出资,房屋落在对方名下,法院一般会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个人赠与,房屋不存在贷款的情况下,可视为对其个人的赠与,若有贷款的情况,可能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后,男方或女方一人出资,但房屋落在对方名下,一般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4、结婚后,落在双方名下,原则上不考虑双方出资的情况,按照法定均分。

二、其次为夫妻双方出资的情形:
1、无论结婚前后,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情况,一律均分;

2、无论结婚前后,房屋落在夫或妻一人名下,并且房屋为夫妻共同生活的唯一住房,法院原则上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分;

3、结婚后,夫妻除唯一住房外的其他住房落在夫或妻一人名下,共同居住的房屋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房屋法院要综合考虑出资情况,购买时间,是否存在赠与等特殊情况进行认定。

三、父母出资买房的情形:

1、结婚前,夫或妻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屋落在其子女名下,一般为子女的个人财产;
2、结婚前,夫或妻一方父母首付款出资,若房屋落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并由夫妻二人还贷,一般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若房屋落在未出资方子女名下,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房屋落在双方子女名下,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

3、结婚前,夫妻双方父母均出资,无论是否落在子女双方名下还是夫或妻一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位夫妻共同财产。

4、结婚后,夫或妻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屋落在出资方子女或夫妻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出资方父母主张返还,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5、结婚后,夫妻双方父母均出资,房屋落在一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夫妻离婚分割房产的主要情形,并且不考虑有协议约定的情况,若离婚协议有具体的约定,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一般法院会按照双方签字确认的离婚协议进行判决。因此,夫妻可以在离婚前便做好财产分割的协议,免增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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