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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2024-07-30 来源:锐游网

本文主要介绍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内容,包括基本养老金的计算依据、缴费年限与缴费金额的关系、待遇高低与缴费年限的关系、以及“中人”和“新人”两种情况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方式。此外,还提到了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情况下,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及利息可以依法继承,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法律分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 如何计算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依据包括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以及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缴费年限、缴费金额密切相关,缴费时间越长,缴费金额越高,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越高。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其中“新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从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缴费工资指数=当年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中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浙政﹝1997﹞15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即中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计算公式与上款相同;

(2)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底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4%。

式中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1997年底前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2、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怎么办?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有三种处理方法:

一是可以申请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二是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是可以书面申请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3、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怎样退保?

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及利息可以依法继承,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等标准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连续缴费且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发给丧葬费。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计发月数。

可以看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算较为复杂,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同时,基本养老金的发放也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余额等。因此,在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时,应当仔细核对相关计算公式,并确保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结语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计算方法与待遇高低与缴费年限、缴费金额密切相关。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有三种处理方法:申请延长缴费、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及利息可以依法继承,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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