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请求权是公司对股东所享有的债权请求权,其不适用诉讼时效。原因在于股东出资义务具有较强的公法性质,不能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缴付出资请求权是基于股东的法定出资义务而由公司享有的法定债权请求权,不同于基于当事人合意产生的意定债权请求权,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处置。
而且援引诉讼时效对公司债权人不公平,因为往往是债权人而非公司内部人员启动追索出资请求权的程序,而公司成立到债权人发现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时间间隔往往都在两年以上。
如果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则使债权人无法获得救济,从而保护了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将产生非常不公平的后果。
一、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方式
如股东未依照章程规定依法缴纳出资的法律责任是:
1、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补足出资;
2、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股东权利进行合理的限制;
5、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
二、进行虚假出资补足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进行虚假出资补足的法律后果如下:
一、虚假出资的股东会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或承担解除出资合同、公司不能成立的法律责任。
二、如果各股东实缴的注册资本之和未达法定最低限额时,则各股东无论自己是否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均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互负连带责任,股东之间视为合伙关系;如果未达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但已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在实缴资本与应缴资本的差额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如果有多个股东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但未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则所有虚假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按其实际出资额与应出资额的差额分担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